(2017)陕0525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澄城支行与王亚强、澄城县安邦汽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澄城支行,王亚强,澄城县安邦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澄城支行。被执行人王亚强,男。被执行人澄城县安邦汽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澄城支行与王亚强、澄城县安邦汽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澄证执字第603号执行证书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亚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王亚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澄城支行申请执行王亚强、澄城县安邦汽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澄证执字第603号执行证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卫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