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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澄城支行与王亚强、澄城县安邦汽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澄城支行,王亚强,澄城县安邦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澄城支行。被执行人王亚强,男。被执行人澄城县安邦汽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澄城支行与王亚强、澄城县安邦汽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澄证执字第603号执行证书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亚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王亚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澄城支行申请执行王亚强、澄城县安邦汽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澄证执字第603号执行证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卫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