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志华与安徽省龙佳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华,安徽省龙佳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177号原告:梁志华,男。委托代理人:王全,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龙佳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大黄就业创业园大王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5704345134。法定代表人:孙雨,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歌,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华与被告安徽省龙佳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志华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9元,减半收取1559.50元,由原告梁志华负担。审判员 郭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