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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永平与汕头市金平房屋管理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平,汕头市金平房屋管理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511行初6号原告林永平,1958年3月10日出生,男,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金平房屋管理所,住所地汕头市韩堤路16号。法定代表人蔡铭水,所长。被告汕头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汕头市长平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刘小钢,局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炯生、徐英鹏,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平诉被告汕头市金平房屋管理所、被告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因与二被告达成协调意向,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永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永平撤回起诉。审判长  肖秋雄审判员  洪静娇审判员  陆扬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得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