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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人民法院与卢建青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人民法院,卢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91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民法院,住邓州市团结东路。被执行人:卢建青,男性,1968年3月27日出生,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卢建青罚金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