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田玉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5刑初61号公诉机关马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玉菊,男,1987年7月15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马关县人。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3年5月17日减刑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未缴纳���,于2016年11月20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6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决定,同年6月30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玉菊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应学、书记员鲁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玉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田玉菊入户盗窃柏某甲(当庭变更)家人民币9元、白色充电宝一个、新华字典一本、帽子一顶、卫生纸二包和小刀一把等物。被盗物品已退还失主。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事实成立,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玉菊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田玉菊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认罪:被告人田玉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2.累犯:被告人田玉菊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故建议对被告人田玉菊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随案移送的菜刀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田玉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田玉菊进入柏某甲家,盗窃得人民币9元(1角面值)、白色充电宝一个、新华字典一本、帽子一顶、卫生纸二卷和小刀一把等物。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玉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调查说明、情况说明、(2009)庐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2014)马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前科劣迹说明、网上比对说明,被害人柏某甲的陈述,证人柏某乙、柏某丙的证言,被告人田玉菊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玉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潜入被害人柏某甲家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且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玉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玉菊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3年5月17日减刑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6年11月20日减刑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玉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菜刀一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明燕审 判 员 孙晓玲人民陪审员 郭传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名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