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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联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河南联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7号申请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延安。被执行人:河南联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凤兰。关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联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郑民三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联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龙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