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立凤与王进才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立凤,王进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9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立凤,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进才,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再审申请人安立凤因与被申请人王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2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安立凤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在网上认识,被申请人说在承德围场承包的砖厂要不回钱来,于是向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先后两次借钱给被申请人。后来怕被申请人不认账,就让被申请人打了欠条。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借款真实存在。申请人借给被申请人的钱有取款凭证,有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款借据,被申请人在借据上已签字按手印儿。另外,被申请人在上诉状中称,“王进财为安立凤出具的10万元现金的欠条在双方离婚当中已经处置完毕”。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王进才认可借款10万元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安立凤与王进才于2012年相识,属认定事实错误。王进才在离婚协议中称给付申请人补偿款11000元,但至今未给付一分钱。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再审申请人安立凤主张借款事实发生在先,打条发生在后,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仅凭安立凤取款的证据不能证明安立凤主张的事实。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也未涉及前述10万元欠款的事实。综合本案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安立凤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安立凤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立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苗文全审判员 苑秀霞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寇兴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