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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陶某洪、张某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洪,张某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52号申请执行人:陶某洪,男,1976年5月3日出生,苗族,住所地广东省阳江。被执行人:张某宾,男,1977年9月2日出生,苗族,住所地西林县。申请执行人陶某洪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被执行人2017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52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5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岑念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