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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华伟不服管理****处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514号申请人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棣县海丰十六路油区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令忠,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杨华伟,男,42岁,住山东省惠民县魏集镇庄园路14号.本院在执行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中,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棣市监行处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还剩余10000元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1623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王荣华审判员  李存山审判员  姜守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门凤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