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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敦化市人民政府与胡善超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敦化市人民政府,胡善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2403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敦化市民主街中心社区。法定代表人冯玉宝,市长。委托代理人姚中华,敦化市房屋征收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法制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胡善超,男,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敦政处字(2013)33号《关于对胡善超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确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为由,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撤回对敦政处字(2013)33号《关于对胡善超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全部负担。审 判 长  任建国审 判 员  孙永春代理审判员  高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