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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叔亮,江西绿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都会3栋一单元15层,组织机构代码:75424143-3。负责人:戴建新,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平,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妹,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商贸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180905949W。法定代表人:宋俊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堂,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文华,江西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叔亮,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文华,江西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西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610695425。法定代表人:马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民,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高叔亮、江西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30元减半收取计65015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红龙审判员  胡 萍审判员  龚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舒婕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