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祝桂英、顾增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桂英,顾增柱,范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祝桂英,女,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江西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顾增柱,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范少华,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赣110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顾增柱、范少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顾增柱、范少华的银行账户限额16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