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3民初128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广西灵川县。委托代理人粟某某,男,,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告罗某,男,,汉族,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6月30日原告刘某某以需补充被告罗某地址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文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