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孟佳与曹杰、李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孟佳,曹杰,李利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杨孟佳,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生。被执行人曹杰,男,彝族,1992年1月27日生。被执行人李利春,男,汉族,1986年4月9日生。关于杨孟佳与曹杰、李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公告费2600.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通过向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无房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益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