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与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100号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733号。法定代表人:汪令来。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榆,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71号。法定代表人:傅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该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陈永华审 判 员 赵 咏人民陪审员 徐燕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