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华与乔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乔峻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540号原告:陈华,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乔峻,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陈华与被告乔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华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华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陈华负担。审判员 郑玉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影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