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明生与张沙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生,张沙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生,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张沙沙,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在执行杨明生与张沙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李 杨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庆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