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黄建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黄建阳,韦肖,韦仁恩,王淑花,韦新生,蓝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新兴街49-6号,组织机构代码67500367-2。法定代表人覃线香,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佳佳,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文敬,广西文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建阳,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韦肖,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壮族,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韦仁恩,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王淑花,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韦新生,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蓝敏娟,女,1983年9月5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建阳、韦肖、韦仁恩、王淑花、韦新生、蓝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桂0124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建阳、韦肖、韦仁恩、王淑花、韦新生、蓝敏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建阳、韦肖、韦仁恩、王淑花、韦新生、蓝敏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建阳、韦肖、韦仁恩、王淑花、韦新生、蓝敏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建阳、韦肖、韦仁恩、王淑花、韦新生、蓝敏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4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耀存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枝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