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向文中、刘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文中,刘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文中,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被执行人:刘俊,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文中与被执行人刘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潘红梅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