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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梧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某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某国,黄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某国,男,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黄某林,男,汉族,住梧州市。本院受理的梧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某国、黄某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中,现被执行人黄某国、黄某林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定如下:(2016)桂0405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