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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米色沙作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色沙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21号被执行人:米色沙作,女,1989年5月7日出生,彝族,捕前住四川省布拖县。现在凉山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2016)川04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1日移送执行米色沙作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4执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