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廷胤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廷胤,江香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永安市南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金锻,局长。被执行人林廷胤,男,1983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江香秀,女,1987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廷胤、江香秀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廷胤、江香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林廷胤、江香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廷胤、江香秀妨害执行行为作出拘留决定(有效期二年),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廷胤、江香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同时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