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袁家礼犯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家礼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7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家礼,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文盲,个体经营,家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曾因犯销售假药罪(未遂)于2015年8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30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逮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家礼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家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2月23日间,被告人袁家礼在其经营的武进区雪堰引龙卫生用品店无药品销售资质情况下,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的内服性药系假药,仍于店内销售牟利。2017年2月23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雪堰派出所在被告人袁家礼店内查获待销售的“威哥王”、“金枪不倒”、“黑金刚”、“Vigour”等产品,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威哥王”、“金枪不倒”、“黑金刚”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共计60粒,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家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照片、现场照片及查获产品照片、营业执照、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抽样取证记录、检验报告、批复、复函等相关书证、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袁家礼的前科情况有本院(2015)武刑初字第1011号刑事判决书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家礼,明知是假药而销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袁家礼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袁家礼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起诉认为被告人袁家礼属犯罪未遂、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均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家礼犯销售假药罪(未遂),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二、查获的产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碧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建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