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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龙与张建、杜平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张建,杜平梅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908号原告:赵龙,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郭治龙,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孟凡伍,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职律师。被告:杜平梅,女,汉族,1983年10月1日,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赵龙诉被告张建、杜平梅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赵龙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龙负担。审判员  陶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新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