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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洪伟与李洪林、刘丽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伟,李洪林,刘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2223执1197号申���执行人陈洪伟,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被执行人李洪林,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被执行人刘丽新,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陈洪伟申请李洪林、刘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洪林、刘丽新应支付申请人陈洪伟案款31675.00元,承担执行费3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119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田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王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