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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袁林贵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林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694号罪犯袁林贵,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普定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芗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林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袁林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林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215分,表扬贰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共消费7196元,月均消费479.7元,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袁林桂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袁林贵悔改表现不足,此次减刑其在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较高,仅履行1000元财产性判项,其属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袁林贵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其需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但其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林贵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