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恢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慧霞任航、杨淑琴、高慧霞、李赛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航,杨淑琴,高慧霞,李赛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83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被执行人任航,男,1989年6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淑琴,女,1966年11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慧霞,女,1972年12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赛春,女,1957年3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0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任航、杨淑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被执行人任航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淑琴、高慧霞、李赛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任航、杨淑琴、高慧霞、李赛春负担案件受理费12470元及申请执行费225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