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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宗平与被执行人李龙、朱桂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宗平,李龙,朱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朱宗平,男,196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曲启武,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龙,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朱桂林,女,1981年9月21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2016)苏0111民初10239号朱宗平与李龙、朱桂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宗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龙、朱桂林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10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宝霞审判员  吕春贵审判员  吴明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茜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