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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9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与楚强、漯河沣祥货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楚强,漯河沣祥货运有限公司,河南环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92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3号楼。负责人:骆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楚强,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漯河沣祥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大河村大河停车场。法定代表人:黄爱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付中、张伶俐,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河南环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老107国道与国基路交叉口路东北方汽车。法定代表人:杨志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与被告楚强、漯河沣祥货运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环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至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撤诉处理。审判长  司振魁审判员  李继卫审判员  田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位梦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