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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姚建良与武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良,武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367号原告:姚建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素云。原告姚建良与被告武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武素云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凌云人民陪审员  周丽敏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濮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