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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烟台恒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定州市国华农机专用刀具厂、亢朝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恒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定州市国华农机专用刀具厂,亢朝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恒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定州市国华农机专用刀具厂。被执行人:亢朝月。申请执行人烟台恒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州市国华农机专用刀具厂、亢朝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91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亢朝月有五个银行账户,本院以(2017)鲁0691执465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五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未实际冻结到银行存款。另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其名下有京QR76**号小型汽车一辆,但本院无法查找到车辆下落,本院无法处置。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但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亢朝月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亢朝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