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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辖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兰州兴元钢铁有限公司和兰州夏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兴元钢铁有限公司,兰州夏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兴元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法定代表人: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夏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兰州兴元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夏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3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约定了仲裁,对起诉法院地没有约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皋兰县,上诉人住所地也在皋兰县石洞镇。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皋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该合同中约定了解决争议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芦 卫审 判 员  田 路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