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关伟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670号被执行人关伟强,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上述当事人因诈骗罪,本院作出(2016)吉0322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退赔被害人4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22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