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吉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吉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514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楼**层****室。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吉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荷叶塘工业区物华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桂成琴。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吉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玲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