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邵泽成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东上城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泽成,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东上城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344号原告:邵泽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15-4-9101室。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东上城项目部,住所地不详。本案于2017年1月25日,受理原告邵泽成诉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团有限公司关东上城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起诉后,至今不能提供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东上城项目部的详细注册登记信息及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手续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东上城项目部的详细注册登记信息及联系方式,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泽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00元,退还原告邵泽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增亮审 判 员 张 文 君人民陪审员 曹 洪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