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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7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出生。被执行人:贺某某,女,汉族,1969年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吉民一初字824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贺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补偿款30000元、执行费350元,合计30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贺某某的财产状况,向车管、房管、金融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贺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辰审判员 哨依塔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海拉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