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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张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王寨乡。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王寨乡。案由: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张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刑初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刑初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牛振民审判员  于延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