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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与田安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田安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878号原告: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李福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荣,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芳,该公司职员。被告:田安桐,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安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