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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范子健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子健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277号罪犯范子健,男,1994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福建省南平市。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薛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子健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七千元(刑期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范子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4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子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被监狱表扬4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范子健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37000元,2017年2月28日福建省政和县民政局出具了罪犯范子健家庭贫困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范子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罚金三万七千元未予履行,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子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11日至2017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