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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刘豪机械加工厂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九龙坡区刘豪机械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25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刘豪机械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工业园区。经营者:刘天晴,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个体工商户重庆市九龙坡区刘豪机械加工厂经营者。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执行重庆市九龙坡区刘豪机械加工厂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因该案社会矛盾突出、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7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懋梅审判员  王建磊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鄢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