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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2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禾志平与张满、李林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禾志平,张满,李林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2民初53号原告:禾志平,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天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明,天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满,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天镇县。被告:李林旭,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天镇县。原告禾志平与被告张满、李林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禾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满、李林旭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禾志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5.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月息4分,利息每月结算,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时被告用奔驰车晋BL****作抵押,车仍由被告使用。一年到期,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张满、李林旭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即一张借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未参加。本院认为该证据记载了借款本金、期限等事项,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关联,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0日被告张满、李林旭向原告禾志平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到禾志平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元),期限一年(附加那奔驰E200车牌号晋BL****作抵押)”。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原告持借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月利息二分支付5.8万元利息,但其提供的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双方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满、李林旭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禾志平借款本金20万元;二、驳回原告禾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被告张满、李林旭负担4005元,由原告禾志平负担1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海燕人民陪审员  郝中华人民陪审员  韩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