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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夏爱玲申请执行韩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爱玲,韩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19号之一申请人:夏爱玲,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莉,女,1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夏爱玲诉韩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韩莉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夏爱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夏爱玲与被执行人韩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韩莉用其名下位于洛阳市古城路北王城大道西金泰盛唐至尊11幢3-2003的房产抵偿本案应履行义务(本金30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21682.5元、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因该房屋有尉氏县法院陈巧云申请执行韩莉一案轮候查封,夏爱玲自愿代韩莉承担该案还款义务,并自愿承担查封房产剩余银行贷款。现夏爱玲已将尉氏县法院陈巧云申请执行韩莉一案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韩莉已将房屋以物抵债给申请人夏爱玲,申请人向我院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义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诚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