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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焦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焦玲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830号原告: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汇丰路北段西侧祥和苑***号。法定代表人:杨成泽,男,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韩娟,女,汉族,1992年1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告:焦玲玲,女,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住焦作市。原告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焦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