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朱永祝与张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祝,张开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166号原告:朱永祝,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跻文,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杰,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被告:张开林,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祝诉被告张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浏佳书记员 方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