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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7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朱永祝与张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祝,张开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166号原告:朱永祝,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跻文,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杰,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被告:张开林,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祝诉被告张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浏佳书记员  方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