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美吉生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重庆市美吉生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傅伦,卢静,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责人:刘宏,支行行长。原审被告:重庆市美吉生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伦,总经理。原审被告:傅伦,男,1965年3月4日出生。原审被告:卢静,女,1979年7月24日出生。原审被告: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强。上诉人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其主要办事机构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涉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5010120150001988)及该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均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由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依据协议管辖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