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XX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XX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民初1220号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负责人:王振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晓卿,该公司法律顾问,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被告:XX飞,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被告XX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被告XX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共计1384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的型号、配置、数量、颜色等提供汽车一辆出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及租金(共计60期,每期354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交付被告,被告接受租赁车辆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并将租赁车辆擅自抵押。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被告XX飞:首付租金以合同为准,合同金额记不清,车是以租代购不是租赁。自2014年11月12日支付租金17期,现在无能力偿还。这个数额包括多少钱的利息,合同未到期为什么还要收利息;合同是五年的合同,时间刚过两年半,另两年半的利息不应算到了13万多里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原告东源公司和被告XX飞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东源公司按XX飞的要求购买一辆北京现代名图1.8L自动智能型白色轿车出租给XX飞,租赁期限自起租日开始至2019年10月;XX飞于2014年8月26日之前支付首付款26323元;分期租金共计212580元,自2014年8月至2019年7月,共分60期支付,每期租金3543元,每月11日前支付,如遇租金最后支付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包括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提前至银行营业日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出资154030元购买了约定的车辆,并于2014年11月12日出租给XX飞,XX飞向东源公司支付首付款26323元,已付租金74145元,从2016年3月开始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交纳,全部未付租金为176734元。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XX飞未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只支付了首付款26323元和部分租金74145元后,剩余租金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合同总额为238903元,被告XX飞已支付100468元,仍剩租金138435元未支付。故被告XX飞应向原告东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剩余租金138435元。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被告XX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