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书卫申请执行赵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书卫,赵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郭书卫,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赵伟杰,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书卫申请执行赵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