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书卫申请执行赵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书卫,赵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郭书卫,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赵伟杰,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书卫申请执行赵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