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5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袁加义、杨莲玉诉周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加义,杨莲玉,周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813号原告:袁加义,男,汉族,1940年3月3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原告:杨莲玉,女,汉族,1942年2月12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告:周艳萍,女,汉族,1972年1月27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原告袁加义、杨莲玉诉被告周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袁加义、杨莲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加义、杨莲玉要求撤回对被告周艳萍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加义、杨莲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加义、杨莲玉负担。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梦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