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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曲学韬、刘占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学韬,刘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83号申请人曲学韬,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刘占坤,男,1981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条,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对被执行人刘占坤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更换新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