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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亚丽、张向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丽,张向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张亚丽,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张向南,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保证人刘娟,女,系被执行人张向南之妻,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202241987********,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亚丽与被执行人张向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6000元,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1670元。在执行过程中,保证人刘娟给付执行款2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保证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6)宝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来自